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503民初2833号
原告:六安市隆盛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青山乡芮草洼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005634332726。
法定代表人:姚建中,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慧,北京市炜衡(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靖,北京市炜衡(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苏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沙河镇滁沙公路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36836063182。
法定代表人:张忠平,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曾用名董杰,男,汉族,1976年11月11日生,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
原告六安市隆盛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中苏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9日立案。原告六安市隆盛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六安市隆盛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李红枫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卢秉方
书记员窦凯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