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9)皖1122民初4154号
原告中苏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滁州市中奥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7日立案后,因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原告中苏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苏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行使自己的处分权,该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苏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498元,减半收取749元,由原告中苏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陈悠燕
代理书记员 单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