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1282执2268号
申请执行人:中苏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沙河镇滁沙公路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36836063182。
法定代表人:张忠平。
被执行人:界首市通仁征信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界首市富强路38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82MA2TNNTC8C。
法定代表人:刘阳阳。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苏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界首市通仁征信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界首市通仁征信服务有限公司名下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和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界首市通仁征信服务有限公司纳入失信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本案未执行标的额为预付款50000元,违约金15000元,案件受理费713元,财产保全费72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 歌
审判员 李 魁
审判员 应学华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张金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