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皖1802民初95号
原告:中苏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沙河镇滁沙公路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36836063182。
法定代表人:张忠平,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安徽雅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宣城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宝城路与鸿越大道交叉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41700486288525Y。
负责人:刘家和,该委员会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晓,该委员会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修义,安徽明泉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宣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昭亭南路与梅园路交叉口西北角政务服务中心综合楼4-6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41700793567866N。
负责人:汪琰,该中心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璩金来,安徽今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秘啸汗,安徽今昔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中苏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苏公司”)与被告宣城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经开区管委会”)、第三人宣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中苏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被告经开区管委会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晓、胡修义、交易中心委托诉讼代理人璩金来、秘啸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中苏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宣城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和第三人宣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共同退还原告中苏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投标保证金28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1年9月17日,经开区管委会委托招标代理机构交易中心发布“宣城市三棵树(规划支路三-玉荷路)道路工程”招标公告,中苏公司根据招标文件要求于2021年10月9日将28万元保证金汇至交易中心账户,参与投标。2021年10月11日,中苏公司参与投标(开标),当天上午8时12分就在“宣城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完成了签到手续,等待开标,本次参与投标的有400多家,“不见面开标大厅”的系统比较繁忙,出现了系统卡顿,中苏公司工作人员无法看到9时10分之后的互动交流信息,也不知道系统何时恢复正常。中苏公司工作人员等待进行投标文件的解密,但“不见面开标大厅”一直没有跳出解密的界面,一直等到上午10时以后显示开标结束,整个投标过程中,中苏公司没有接到关于系统恢复或者可以进行解密的有效通知,致使中苏公司未能完成投标文件解密。2021年10月22日,经开区管委会以中苏公司未在投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内解密,违反招标文件规定为由,通知不予退还全部保证金。
经开区管委会辩称:在本案的招投标过程中,电子招投标系统处于连续运行状态,未出现异常情况,中苏公司投标文件未解密是其自身原因所致,招标人根据招标文件不予返还投标保证金,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驳回中苏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1、案涉招投标项目总共有412家投标人,其中409家投标人成功解密,不见面开标大厅的公告窗口全程显示了整个招投标开标流程,互动交流窗口也连续不断地显示了互动交流的信息,其中解密第一分钟就有182家投标人成功解密,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处于快速运行状态;2、中苏公司与安徽海邻建筑有限公司的情况说明的内容完全一致,同一份手机通话记录被两家公司利用,可见中苏公司为了达到退还保证金的目的,涉嫌与其他公司进行串通;3、招标文件中设置投标保证金没收的措施,就是为了打击串标、围标情形,维护招投标市场的公平交易环境。
交易中心辩称:中苏公司与交易中心未形成法律关系,且其主张的法律关系自相矛盾,中苏公司诉请交易中心与经开区管委会共同承担返还保证金的义务,没有法律依据,请求依法驳回中苏公司对交易中心的诉讼请求。
原、被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双方当事人及第三人进行质证。经开区管委会及交易中心对中苏公司提交的营业执照、企业信息查询单、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徽商银行电子回单、宣城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查询记录截图、保证金不予退还告知函、宣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官网截图三性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对各方当事人有异议的证据认定如下:
“不见面开标大厅”记录截图13份真实,但该截图中的留言均是在等待招标代理人公布投标人过程中的闲聊,不足以证明网络有卡顿等异常情况;律师函、快递单真实,但属于中苏公司单方陈述,不能证明其证明目的;安徽海邻建筑有限公司、安徽省金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真实,安徽海邻建筑有限公司、安徽省金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均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其所作的情况说明均系单方陈述,且无其他证据佐证,安徽海邻建筑有限公司、安徽省金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通话记录截图、李某通话记录截图均系复印件,无原始载体相印证,亦不能显示呼叫人、呼叫号码等信息,对其真实性不予认定;计算机基本信息查询单、IP地址查询及宽带测速(图片+光盘)结合证人李某证言,不能证明该笔记本电脑就是中苏公司参与投标时使用的电脑,也不能证明当时所使用电脑的情况;
不见面开标大厅公告窗口内容打印件、互动交流窗口内容打印件、解密窗口内容打印件及光盘真实、合法,且与本案有关联,能够证明开标流程及开标情况;宣城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出具的《宣城市三棵树(规划支路三-玉荷路)道路工程不见面开标监督情况说明,宣城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系案涉招投标活动的监督单位,其出具的说明在中苏公司未提交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情况下,本院对该情况说明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予以认定。
对于证人李某的证言,中苏公司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证人李某系中苏公司参与开标的操作人员,即使其确系操作人员,亦与本案具有利害关系,另外,其证言也不能证明案涉招投标系投标人之外的原因导致中苏公司未完成解密。证人黄某的证言能够证明开标流程等情况。
根据确认的证据,结合当事人当庭陈述,本院认定的案件事实为:
2021年9月17日,经开区管委会委托招标代理机构交易中心发布“宣城市三棵树路(规划支路三-玉荷路)道路工程”施工招标公告(项目编号:XCS-GC-GK-2021111)。公告内容:招标人:宣城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招标代理机构:宣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行业监督部门:宣城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开标时间为2021年10月11日9:00,开标地点为宣城市梅园路52号政务服务中心综合楼四楼宣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室。投标保证金28万元,采取电子保函或电汇方式缴纳,招标不成功(或开标现场拒收标书)的,在招标不成功信息发布后,直接退付至投标人汇入账户,未列入中标候选人的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满无异议后,经招标人同意,直接退付至该投标人汇入账户。3.4.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因投标人原因造成投标文件未在招标文件规定时间内解密的,视为撤销其投标文件;视同或属于围标串标、挂靠行为等情形的。开标程序:1.投标人需登录宣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点击“不见面开标”、完成所投项目“签到”操作,并保持在线,直到项目开标结束;2.宣布开标人、招标人、见证人、监督人等有关人员姓名;3.投标人按招标文件规定进行投标文件解密,加密和解密须用同一数字证书,因投标人原因造成投标文件未在招标文件规定时间内解密的,视为其撤销投标文件,招标人解密指令发出后30分钟内完成解密(以电子交易系统解密倒计时为准);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对投标文件进行解密,导入并读取所有成功解密的投标文件;……。出现下列情形导致电子交易系统或电子服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或者无法保证交易过程的公平、公正和信息安全时,除投标人责任外,其余各方当事人免责:网络服务器发生故障而无法访问网站或无法使用;电子交易系统或电子服务系统的软件或网络数据库出现错误,不能进行正常操作;电子交易系统或电子服务系统发现安全漏洞,有潜在的泄密危险;计算机病毒发作导致电子系统无法正常运行的;电力系统发生故障导致电子交易系统无法运行;其他无法保证招投标过程、公平、公正和信息安全的。
中苏公司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提交了投标文件,并缴纳了28万元保证金,中苏公司在投标函中明确,其已仔细研究了XCS-GC-GK-2021111001(项目编号)宣城市三棵树路(规划支路三-玉荷路)道路工程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经考察项目现场和研究上述项目招标文件要求及其他招标资料后,其愿意以人民币13347950.46元投标报价,随同本投标函提交投标保证金一份,金额为28万元。理解并完全响应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4.4条约定。
2021年10月11日07:30分,不见面开标大厅公告窗口显示“当前阶段,等待开标欢迎各位参加网上开标,开标将于9:00准时开始!请投标单位在开标前签到,签到异常,请拨打0563-2616639寻求帮助。主持人请开启直播。关于直播的提示:直播页面消失或者卡顿请点击重试按钮或切换直播画面”。9时显示“当前阶段:公布投标人。正在公布投标人,请耐心等待。下一阶段将进入投标人解密,解密时长30分钟,请提前准备生成已提交投标文件的CA锁。下一阶段:投标人解密”。9时02分显示“当前阶段:查看投标人请主持人撤销未签到的投标文件”。9时13分显示:“当前阶段:投标人解密。请投标人进行解密,解密页面将自动弹出,如果解密失败,请拨打0563-2616639寻求帮助”。9时44分显示“当前阶段:招标人解密,请招标人进行解密,解密页面将自动弹出,投标人请等待”。
9:04分至9:13分18秒期间,有投标人在互动交流区询问什么时候解密,有人称“没看到代理那边系统卡了吗”“慢慢等吧,家数多了415”“要搞一上午了”“还不快点解密”“系统不行啊,才400家就卡了”。9时13分22秒,部分投标人称可以解密了。9时33分,安徽宁川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在互动交流区询问“我的文件怎么解密不了”。交易中心不断提醒投标人抓紧时间解密,9时40分,交易中心提醒安徽省金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徽海邻建筑有限公司、中苏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抓紧时间解密。9时39分,安徽宁川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完成解密。最终中苏公司、安徽省金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徽海邻建筑有限公司未完成解密。
2021年10月21日,经开区管委会向中苏公司发出《关于宣城市三棵树路(规划支路三-玉荷路)道路工程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的告知函》,称中苏公司在2021年10月11日的开标过程中,未在投标文件规定时间内解密,违反招标文件投标文件须知前附表3.4.4条规定(因投标人原因造成投标文件未在规定时间内解密的,视为撤销其投标文件。投标截止后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经开区管委会将全部没收其投标保证金。
2021年10月25日,中苏公司委托安徽雅润律师事务所向经开区管委会发出《律师函》,称:中苏公司在2021年10月11日投标过程中,于上午9时前完成了签到手续,本次参予投标的有400多家,不见面开标系统比较繁忙、卡顿,中苏公司无法看到9时10分之后的互动交流信息,也不知道系统何时恢复正常,“不见面开标大厅”一直没有跳出解密的界面,一直等到上午10时许,系统界面突然显示“开标记录表”等信息,中苏公司工作人员操作发现页面卡住一直动不了,换台电脑重新登录后,显示开标结束。期间中苏公司联系代理机构电话未接通,也没有接到代理机构关于系统恢复或者可以进行解密的电话通知,直至上午11时代理机构的电话才接通,但开标已经结束。
2022年2月18日,案涉招投标监督机构宣城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出具《宣城市三棵树路(规划支路三-玉荷路)道路工程不见面开标监督情况说明》,载明:宣城市三棵树路(规划支路三-玉荷路)道路工程于2021年10月11日9时开标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我局对开标全过程进行监督,在此期间,电子开标系统未出现异常情况。特此说明。
另查明,投标人电脑界面不见面开标大厅共有三个窗口,右侧上部分为直播,直播开标场景,主持人开启直播即可观看;右侧下部分是公告栏和互动交流区,主要展示阶段信息及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之间互动,左侧中间部分是开标环节展示,不同开标过程展示不同内容。开标大厅显示屏上与投标人电脑显示一致。界面右上角显眼处显示“CA相关问题0563-2611060平台统一技术服务电话为:4009980000”。
本院认为,招标人发布招标文件属于订立合同的要约邀请,投标人参与投标的,应受招标文件与投标文件的约束。招标文件投标须知前附表3.4.4明确约定因投标人原因造成投标文件未在招标文件规定时间内解密的,视为撤销其投标文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中苏公司在投标函中也明确表示理解并完全响应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4.4条约定,故中苏公司理应受前述条款的约束。《电子招投标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因投标人原因造成投标文件未解密的,视为撤销其投标文件;因投标人之外的原因造成投标文件未解密的,视为撤回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有权要求责任方赔偿因此遭受的直接损失。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未完成解密是否应归责于中苏公司,而要解决这一问题,则首先应确定举证责任由谁承担,是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证明中苏公司的过错,还是由中苏公司证明是由招标公司、招标代理机构原因或其他投标人之外的原因造成未完成解密,从而排除自身过错。不见面开标程序与传统的现场开标具有明显的不同,即投标人通过网络远程参与开标,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监督机构和投标人位于不同的地域空间,投标人可以在任意地方,使用任意电脑设备、网络,自主、自愿操作参与开标,他人无法对其进行约束,若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证明投标人过错,明显有违公平,故本案中,应由中苏公司举证证明系由投标人之外的原因造成未解密,否则其应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1.宣城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作为案涉招投标监督机构,其证明电子开标系统未出现异常情况;2.在本次投标程序中,除中苏公司等3家公司外,其余409家投标人均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解密;3.通常情况下,若系统出现问题,投标人理应及时与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或交易软件平台提供商取得联系,反映问题并咨询解决方案,但无证据证明,中苏公司在整个过程中有与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或交易平台进行咨询,或采取过任何措施;4.中苏公司所述有投标人说系统卡顿,均是在等待招标代理机构公布投标人的过程中所发,而在招标代理机构宣布解密后,未再出现相关言语,该交流言论不足以证明系统出现问题。综上所述,中苏公司称因招投标系统问题导致其未完成解密的理由不能成立,且中苏公司亦未能举证证明有其他投标人之外的原因导致未完成解密,故中苏公司要求经开区管委会和交易中心返还投标保证金的请求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第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中苏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已减半收取2750元,由原告中苏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陈章健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尚雅茹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七十二条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内容具体确定;
(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
第五条招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