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京03民初102号
原告:华夏九州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学院路49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冶金地质总局,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姚家园路105号2座。
法定代表人:卢进,局长。
原告华夏九州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冶金地质总局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30日受理立案材料后,华夏九州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材料。
本院认为,原告华夏九州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材料,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华夏九州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长玄明虎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冬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