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鑫美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冷胜文、成都市鑫美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川民申488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冷胜文,男,1955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乐至县盛池乡三碑垭村*组,现住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冷金华,女,1983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龙台镇丝绸路***号*幢*单元***号,现住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系冷胜文之女。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成都市鑫美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沙湾东一路23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1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涪陵区,该公司员工。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成都市鑫美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川01民终73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冷胜文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本院提审;
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何杉
审判员*玥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一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