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川0106民初17865号
原告:***,男,1959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剑阁县。
被告:成都市鑫美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沙湾东一路23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成都市鑫美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8日立案,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裴诚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