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民建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辽宁民建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辽宁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103财保206号之一
申请人:辽宁民建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铁西区兴工北街64甲1-2612。
法定代表人:李晓茹。
委托代理人:张亚利,北京金诚同达(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辽宁某公司。
被申请人:米某。
申请人辽宁民建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辽宁某公司、米某银行存款共计584200.19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提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出具的担保书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辽宁某公司、米某银行存款共计584200.19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其他财产仅限于房产、土地、机器设备、汽车、工程机械)。
案件保全费3441元,由申请人辽宁民建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刘 勇
二〇二一年二月三日
法官助理  高雨蒙
书 记 员  刘 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