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民建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辽宁民建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与某某、辽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与公司、证券、保险、票据有关案件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0103执保540-1号
申请人:辽宁民建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铁西区兴工北街64甲1-2612。
法定代表人:李晓茹。
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辽***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辽宁民建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辽***科技有限公司纠纷一案。要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作出的(2021)辽0103财保206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辽***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84200.19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高凌志
二〇二一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尚思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