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燎安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嘉兴天诚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与嘉兴燎安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402民初7343号
原告:嘉兴天诚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兴市秀洲区王店镇镇西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116845346862。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浙江君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嘉兴燎安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兴市南湖区万好家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0207532259X8。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嘉兴天诚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嘉兴燎安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0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嘉兴天诚保温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49元,财产保全申请费770元,合计1519元,均由原告嘉兴天诚保温材料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朱梅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