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佰立方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山西佰立方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寿阳县污水处理厂有限公司合同纠纷其他民事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寿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晋0725执290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山西佰立方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任梓豪,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寿阳县污水处理厂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郑显明,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山西佰立方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寿阳县污水处理厂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寿阳县人民法院(2020)晋0725民初780号民事判决书业已生效,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强制执行并立案受理。本院于2021年4月13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寿阳县污水处理厂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寿阳县污水处理厂有限公司在晋中银行XX账户内存款人民币779607.65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凌雪梅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原睿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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