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信业金键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信业金键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四川金键信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192执2250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信业金键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天府新区天府大道南段846号天府创新中心202-204。
法定代表人:王小凤。
被执行人:四川金键信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沙子堰西巷6号。
法定代表人:赵巍。
四川信业金键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与四川金键信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川0192民特372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1532900元,执行费17729元。执行到位0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总对总”“点对点”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证券、保险、工商信息、不动产信息、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存款和车辆信息,均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经电话询问,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其他财产线索,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四川金键信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法人赵巍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
本院认为,经过财产调查,被执行人名下确无财产可供执行,将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限制。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郭海平
审判员  王 景
审判员  方 嘉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王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