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中集建筑制造有限公司

广东中集建筑制造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7民终43号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广东中集建筑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成成,该公司员工。 起诉人广东中集建筑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集公司”)因与河北***结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河北***结构有限公司石家庄分公司(以下简称“**分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2018)粤0705民初615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查,裁定不予受理中集公司的起诉。 上诉人中集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本案指令原审法院立案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集公司以其租赁**分公司活动板房,期满后**分公司拒不依约返还押金为由,起诉请求**公司、**分公司等退回押金。据此,本案系因财产租赁合同的履行产生的纠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九条“财产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以租赁物使用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的规定,本案租赁的活动板房使用地位于河北保定,双方对合同履行地没有约定,因此,本案合同履行地位于河北保定,河北省保定市的涉案基层人民法院及本案原审被告所在地法院对本案均有管辖权。原审人民法院并非本案合同履行地法院或原审被告所在地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其裁定不予受理中集公司的起诉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中集公司的上诉请求,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和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黄煜文 审 判 员  *** 代理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日 法官 助理  *** 书 记 员  ***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7民终43号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广东中集建筑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成成,该公司员工。 起诉人广东中集建筑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集公司”)因与河北***结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河北***结构有限公司石家庄分公司(以下简称“**分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2018)粤0705民初615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查,裁定不予受理中集公司的起诉。 上诉人中集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本案指令原审法院立案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集公司以其租赁**分公司活动板房,期满后**分公司拒不依约返还押金为由,起诉请求**公司、**分公司等退回押金。据此,本案系因财产租赁合同的履行产生的纠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九条“财产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以租赁物使用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的规定,本案租赁的活动板房使用地位于河北保定,双方对合同履行地没有约定,因此,本案合同履行地位于河北保定,河北省保定市的涉案基层人民法院及本案原审被告所在地法院对本案均有管辖权。原审人民法院并非本案合同履行地法院或原审被告所在地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其裁定不予受理中集公司的起诉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中集公司的上诉请求,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和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黄煜文 审 判 员  *** 代理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日 法官 助理  ***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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