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鄂2802民初3777号
原告:利川市兴博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利川市都亭街道办事处硒都花园一栋一单元5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02MA49MJCW2L。
法定代表人:**,男,生于1992年8月1日,土家族,湖北省利川市人,住利川市。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图盛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男,生于1968年9月28日,汉族,重庆市南岸区人,住重庆市南岸区。
被告:重庆市交通工程监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江南大道66号2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2031741153。
本院在审理原告利川市兴博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市交通工程监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利川市兴博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17日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利川市兴博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未缴纳案件受理费,同时原告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撤回起诉,其意思表示真实,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依法行使和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利川市兴博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