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交通工程监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中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南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1922民初3844号 原告:**:男,汉族,生于1984年12月5日,住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 被告:中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45A,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中铁一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415,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四川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168,住所地:四川省仪陇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重庆市交通工程监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3,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151000068993809X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第三人:**,男,汉族,生于1989年2月24日,33,住陕西省蓝田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中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中铁一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四川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市交通工程监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四川秦巴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3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因此,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781.00元,减半收取5390.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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