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南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1922民初3844号
原告:**:男,汉族,生于1984年12月5日,住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
被告:中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45A,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中铁一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415,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四川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168,住所地:四川省仪陇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重庆市交通工程监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3,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151000068993809X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第三人:**,男,汉族,生于1989年2月24日,33,住陕西省蓝田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中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中铁一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四川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市交通工程监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四川秦巴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3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因此,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781.00元,减半收取5390.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