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渝0115执1081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重庆市交通工程监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江南大道66号2幢,组织机构代码20317411-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重庆钢铁集团三峰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长寿晏家工业园区D区,组织机构代码75623445-6。
法定代表人程进,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重庆市交通工程监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重庆钢铁集团三峰工业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9日作出的(2016)渝0115民初82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重庆钢铁集团三峰工业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重庆市交通工程监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重庆钢铁集团三峰工业有限公司与申请执行人重庆市交通工程监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重庆市交通工程监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自愿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重庆市交通工程监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执行人重庆钢铁集团三峰工业有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而自愿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可以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6)渝0115执1081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申请执行期间为二年,自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