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交通建设监理咨询(集团)有限公司

呼伦贝尔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西支行与内蒙古交通建设监理咨询(集团)有限公司、内蒙古发达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公正债权文书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内0702执126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呼伦贝尔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西支行,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
负责人:董雪亮,该行行长。
被执行人:内蒙古交通建设监理咨询(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
法定代表人:苗永会,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内蒙古发达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
法定代表人:王延年,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呼伦贝尔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西支行与内蒙古交通建设监理咨询(集团)有限公司、内蒙古发达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公正债权文书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的(2017)呼伦海证内字第2380号公证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1890万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截至实际还款日)。执行费87442元,由二被执行人负担。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8年6月21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于2018年6月22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于2018年6月23日向被执行人发布限制消费令。现被执行人已将借款本金1890万元及相应利息全部偿还申请执行人,双方已履行完毕。执行费87442元,申请执行人已交纳。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公证处(2017)呼伦海证内字第2380号公证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牛 涛
人民陪审员  邱莉渊
人民陪审员  吕 白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丁跃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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