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中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宿迁中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唐庆高等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1302民初700号
原告:***,男,1961年10月16日出生,住宿迁市宿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浩,江苏广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宿迁中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11573809624R,住所地宿迁市宿豫区苏果购物广场401、501商铺。
法定代表人:陈立奇。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体实,江苏宏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唐庆高,男,1965年12月17日出生,住宿迁市宿城区。
被告:蒋德刚,男,1975年6月16日出生,住宿迁市宿豫区。
原告***诉被告宿迁中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唐庆高、蒋德刚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对被告宿迁中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唐庆高、蒋德刚的起诉。
审 判 长  刘金龙
人民陪审员  周 正
人民陪审员  邹佩军

二〇一九年三月五日
书 记 员  马永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