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苏1311民催1号
申请人:宿迁中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苏果购物广场401、501商铺。
法定代表人:陈立奇,该公司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楠,该公司员工。
申请人宿迁中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3日立案后,依法于2020年5月16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申请人宿迁中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持有的票号为0010004121664048、出票人为宿迁中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收款人为宿迁市宿豫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出票日期为2018年8月6日、票面金额为陆仟元整(¥6000)、出票行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宿迁市宿豫支行的华东三省一市银行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宿迁中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申请费100元,公告费600元,由申请人宿迁中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徐敏俐
审判员 蔡 萌
审判员 唐甜子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何小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