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中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宿迁中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宿迁用世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苏1302执435号
申请执行人:宿迁中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宿迁市宿豫区。
法定代表人:陈立奇,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宿迁用世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宿迁市。
法定代表人:卢之云,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宿迁中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宿迁用世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8)苏1302民初504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义务。根据申请人的请求,本院于2019年1月24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宿迁中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宿迁用世置业有限公司因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长期履行。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达成的和解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的(2019)苏1302执43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朱 洋
审判员 沈金龙
审判员 李 光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景 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