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豫0902执3477号
申请执行人:河北华达公路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高啤店市幸福南路8号。
委托代理人胡广令,河南天盈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濮阳濮范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住所地濮阳市华龙区106国道与濮台路交叉口北2000米高速公路入口处,组织机构代码76311980-0。
申请执行人河北华达公路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濮阳濮范高速公路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作为的(2018)豫0902民终207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濮阳濮范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下欠河北华达公路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1340538元本金未偿还,因濮阳濮范高速公路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河北华达公路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9月24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
1、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存款信息。
2、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信息。
3、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信息。
三、通过委托调查、电话联系、实地走访等形式对被执行人所在单位及居住地周边群众进行了调查和解,未能找到被执行人的下落或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五、因被执行人在执行阶段找不到人,未对其采取强制措施。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从调查措施,已发现的财产均已处置完毕,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内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濮阳濮范高速公路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河北华达公路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者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 敏
审判员 逯瑞芳
审判员 张喜超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聂鹏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