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0902执恢311号
申请执行人:河北华达公路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高碑店市幸福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84601143840E。
被执行人:濮阳**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住所地濮阳市华龙区106国道与濮台路交叉口北2000米高速公路入口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007631198008。
申请执行人河北华达公路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濮阳**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豫09民终207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16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如下:
1、**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内无存款。
2、**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信息。
3、**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信息。
4、**被执行人名下无股权、证券信息。
5、**被执行人名下有四份保险均为车险,价值过小未处置。
三、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四、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下落,不采取公告悬赏措施。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刘 敏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