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宏祥桥梁工程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衡水宏祥桥梁工程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1102民初3057号之一
原告:衡水宏祥桥梁工程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武邑县清凉店开发区宏祥路6号。
法定代表人:闫长财,经理。
被告:***,男,1968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衡水市桃城区。
衡水宏祥桥梁工程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15日立案。原告衡水宏祥桥梁工程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衡水宏祥桥梁工程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240元,由原告衡水宏祥桥梁工程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秋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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