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宏祥桥梁工程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衡水宏祥桥梁工程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衡水百金复合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冀1102执1268号
申请执行人衡水宏祥桥梁工程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武邑县清凉店镇铁路南侧,联系方式1378488****。
法定代表人:闫长财。
被执行人衡水百金复合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所在地衡水市桃城区北方工业基地橡胶路9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衡水宏祥桥梁工程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衡水百金复合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冀1102民初166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货款640267.2元及利息(以后另计),向法院交纳案件受理费5101元、执行费8854元。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如下强制执行措施:
一、2018年6月1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
二、2018年6月21日进行了网络查控,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金融理财产品、股息红利,未查找到财产;
三、2018年9月14日进行了传统查控,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住房公积金、收益类保险,未查找到被执行财产。
四、2018年10月23日本院进行第二次网络查控,未查找到被执行财产;
五、2018年10月22日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六、依法将被执行人衡水百金复合材料科技有限公司限制高消费。
本院认为:本院依法穷尽强制执行措施,未查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冀1102民初166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恢复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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