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冀1102民初1272号
申请人衡水健达工程橡胶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衡水健达工程橡胶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建设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723000元进行冻结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建设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723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单双虎
书记员 李 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