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健达工程橡胶有限公司

衡水健达工程橡胶有限公司与浙江顺之杰建筑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冀1102民初1745号之一
原告衡水健达工程橡胶有限公与被告浙江顺之杰建筑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6日立案。原告衡水健达工程橡胶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22日以双方已经和解、纠纷已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衡水健达工程橡胶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41元,保全费420元,由原告衡水健达工程橡胶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尹学兵
法官助理郑哲 书记员李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