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1102民初1746号之一
原告:衡水健达工程橡胶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京衡南大街666号。
法定代表人:赵健,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向雨,河北中衡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三惠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浦口区珠江工业区东华北路15号。
法定代表人:惠强,董事长。
原告衡水健达工程橡胶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三惠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6日立案,原告衡水健达工程橡胶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5日以双方已经和解、纠纷已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衡水健达工程橡胶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14元,保全费2020元,由原告衡水健达工程橡胶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刁宏震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郑 哲
书 记 员 李 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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