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健达工程橡胶有限公司

衡水健达工程橡胶有限公司、杭州宝骏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冀1102民初1747号
申请人衡水健达工程橡胶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杭州宝骏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浙江宝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5月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杭州宝骏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浙江宝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350000元进行冻结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之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杭州宝骏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浙江宝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3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1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2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3年。 需要续行冻结、查封的,应当在冻结、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查封的书面申请。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单双虎
书记员  李 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