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1102民初1273号
申请人:衡水健达工程橡胶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桃城区京衡南大街**。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申请人:***,男,1970年2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桃城区。
申请人衡水健达工程橡胶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衡水健达工程橡胶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名下银行账户存款630000元进行冻结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账户存款63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李 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