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健达工程橡胶有限公司

衡水健达工程橡胶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1102民初1271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衡水健达工程橡胶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桃城区京衡南大街**。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申请人:***,男,1984年8月21日出生,汉族,现住济南市历下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衡水健达工程橡胶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2020)冀1102民初1271号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名下的财产予以查封、冻结。申请人衡水健达工程橡胶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解除对被申请人***名下银行账户的查封。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本院对被申请人***名下银行账户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李 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