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北方交通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

佴洪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1311财保48号
申请人:佴洪民,男,汉族,1958年12月12日出生,住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
被申请人:***,男,汉族,1964年10月19日出生,住山东省莒县。
被申请人:济南北方交通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天桥区交校路*号。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济南北方交通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9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济南北方交通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所有的车牌号为鲁A×××××小型普通客车一辆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佴洪民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济南北方交通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所有的车牌号为鲁A×××××小型普通客车一辆(被申请人向本院缴纳10000元保证金后可以解除对该车辆的查封)。
案件申请费120元,由佴洪民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陆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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