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路德工程橡胶有限公司

中铁四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宁波路宝科技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民申121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中铁四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张洼路***号。
法定代表人:胡世山,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宁波路宝科技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保税区。
法定代表人:徐斌,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徐斌,男,1960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衡水路德工程橡胶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赵辛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赵兰东,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寿县华润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寿县寿春镇东街北照壁巷寿州宾馆。
法定代表人:马杰,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中铁四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铁四局四公司)与被申请人宁波路宝科技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徐斌、衡水路德工程橡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衡水路德公司)、寿县华润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润交通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皖民终8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本案,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中铁四局四公司申请再审称:(一)一、二审判决存在事实认定错误。1.“160型梳齿板外形图”图纸仅是复印件,也未加盖任何单位的印章,也未包含与中铁四局四公司相关的任何信息,且中铁四局四公司也未向华润交通公司和衡水路德公司提供过任何图纸,二审判决采信上述图纸继而认定被诉侵权产品依据的图纸是由中铁四局四公司提供显然有误。2.中铁四局四公司是工程施工单位,并非桥梁伸缩缝产品的生产销售企业,只能严格按照行业标准使用伸缩缝产品,二审判决认定中铁四局四公司明知是专利产品并无事实依据。3.中铁四局四公司与衡水路德公司签订的是工业品买卖合同,并非定作合同,华润交通公司作为供货方,本可以选择从正当渠道获取合法产品,而不是向中铁四局四公司提交侵犯专利权的产品。4.中铁四局四公司从华润交通公司处购买被诉侵权产品,有合法来源。(二)中铁四局四公司因为项目施工需要,根据相关行业标准,合法地从华润交通公司购买被诉侵权产品,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二审判决认定中铁四局四公司与华润交通公司和衡水路德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被诉侵权产品的图纸是否由中铁四局四公司提供;中铁四局四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侵犯涉案专利权;中铁四局四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根据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中铁四局四公司与华润交通公司签订的工业品买卖合同明确约定,产品必须符合需方(即中铁四局四公司)提供伸缩装置图纸的要求,而且按需方提供伸缩装置图纸进行验收。此外,华润交通公司和衡水路德公司在原审中均主张,被诉侵权产品是衡水路德公司根据中铁四局四公司提供的图纸制造的。中铁四局四公司在二审中述称,即使图纸是其提供给华润交通公司,也是业主单位合肥市重点工程局向其提供的,其只负责施工,不负责设计。中铁四局四公司在申请再审时认可其严格按照行业标准使用伸缩缝产品。综合考虑上述因素,二审法院关于被诉侵权产品的图纸是由中铁四局四公司提供的事实认定不存在错误。
对于“160型梳齿板外形图”,二审判决认定该图纸是衡水路德公司提供的安装图纸,并非据此认定中铁四局四公司提供了被诉侵权产品的图纸。中铁四局四公司的相应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
本案中,被诉侵权产品由中铁四局四公司向华润交通公司购买,华润交通公司按照中铁四局四公司提供的图纸向衡水路德公司采购,衡水路德公司按照前述图纸进行生产,三者的上述行为均未经涉案专利权人许可。三者实施前述行为在行业标准JT/T723-2008《单元式多向变位梳形板桥梁伸缩装置》发布之后,三者作为桥梁施工和桥梁伸缩缝装置制造的专业单位,对该行业标准包含涉案专利相关内容及专利持有人关于愿意同任何人在合理和非歧视条件下就使用授权许可进行谈判的内容应当知晓,三者的行为均侵犯了涉案专利权(即专利号为ZL20041004××××.5、名称为“一种特大搞挠变梳型伸缩缝装置”的专利)。鉴于被诉侵权产品的图纸由中铁四局四公司提供,中铁四局四公司主张被诉侵权产品有合法来源的抗辩不能成立。在被诉侵权产品是根据中铁四局四公司提供的图纸制造而且中铁四局四公司使用了被诉侵权产品的情况下,二审判决确定中铁四局四公司与华润交通公司、衡水路德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不存在适用法律错误。中铁四局四公司的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中铁四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秦元明
审 判 员 郎贵梅
审 判 员 马秀荣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李 丽
书 记 员 王沛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