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路德工程橡胶有限公司

衡水路德工程橡胶有限公司与江西省公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9)冀1102民初1541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衡水路德工程橡胶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西省公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衡水路德工程橡胶有限公司以被告已履行还款义务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江西省公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衡水路德工程橡胶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37元,由原告衡水路德工程橡胶有限公司担负。
审判员  杜会君
书记员  王璐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