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路德工程橡胶有限公司

衡水路德工程橡胶有限公司与浙江精工钢结构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603民初9492号

原告:衡水路德工程橡胶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彭杜乡赵辛庄。

法定代表人:赵兰东。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道平,河北智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精工钢结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柯桥经济开发区鉴湖路。

法定代表人:孙关富。

本院在审理原告衡水路德工程橡胶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精工钢结构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衡水路德工程橡胶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浙江精工钢结构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衡水路德工程橡胶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浙江精工钢结构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6805元,减半收取3403元,由原告衡水路德工程橡胶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范晟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陈莉

书 记 员 谢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