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铁路运输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9)赣7101民初173号
原告衡水路德工程橡胶有限公司诉被告中铁二十四局集团南昌铁路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3日立案。原告衡水路德工程橡胶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衡水路德工程橡胶有限公司在诉讼期间内自愿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衡水路德工程橡胶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658元,减半收取计4829元,由原告衡水路德工程橡胶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汤明华
书记员 胡黄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