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路德工程橡胶有限公司

衡水路德工程橡胶有限公司与苏商第四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1102民初2890号
原告:衡水路德工程橡胶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滨湖新区彭杜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06670319512M。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衡水路德工程橡胶有限公司职员。
被告:苏商第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三堡乡引江西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03313930006C。
法定代表人:沈祺,董事长。
原告衡水路德工程橡胶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商第四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6日立案。原告衡水路德工程橡胶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衡水路德工程橡胶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衡水路德工程橡胶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099元,由原告衡水路德工程橡胶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