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102民初2760号
原告:***,男,1991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和平区。
被告:***,男,2000年10月23日出生,住锦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告:辽宁省公路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砂山街17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224267653XW。
法定代表人:刘运峰。
原告***诉被告***,辽宁省公路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暴敬军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林 霖
法官助理 李泓儒
书 记 员 高千惠
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