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晋达交通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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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双滦民初字第345号
原告王玉福,男,1953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承德市滦平县。
法定代理人王海龙,系王玉福长子,1981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承德市滦平县。
委托代理人赵立民,河北山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韩吉红,男,1975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忻州市忻府区。
被告山西晋达交通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并州南路35号。
法定代表人何钢,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舒晋中,山西弘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南内环街98-2财富大厦东20层。
负责人郭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滕秋芳,河北浩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玉福与被告韩吉红、山西晋达交通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玉福于2014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玉福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玉福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51元免予交纳。
审 判 长  卜云东
代理审判员  王立立
人民陪审员  王 雪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王 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