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小民初字1455号
原告山西省交通科学研究院,住所地太原市小店区学府街79号。
法定代表人*队家,院长。
委托代理人***,男,山西交通科学研究院职工,住太原市。
被告山西林森汽车贸易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小店区迎宾路许西村。
法定代表人姚军,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西省交通科学研究院与被告山西林森汽车贸易集团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山西省交通科学研究院以无法向被告送达应诉手续及开庭传票为由,于2013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西省交通科学研究院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西省交通科学研究院撤回起诉。
诉讼费5193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96.5元,由原告山西交通科学研究院负担。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牛昌年
人民陪审员*强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王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