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贞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2325民初1301号
原告:***,男,1979年5月27日生,汉族,住贵州省兴义市。
被告:贵州科达公路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大道南段3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2144xxxxx。
法定代表人:冯超,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与贵州科达公路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现以双方已私下和解为由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原告这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3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陈洪斌
二〇二〇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邱 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