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华宏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津0116民初1977号 原告:***,男,1949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玉娟,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86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东卫(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华宏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梨园北街191号1层1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2101135481H。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1801119474Q。 主要负责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北斗鼎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北京华宏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22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北京华宏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北京华宏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孙 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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