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华宏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与北京华宏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江城哈尼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云0826民初250号 原告:***,男,1989年2月8日出生,彝族,家庭住址:云南省普洱市江城哈尼族彝族自治县。 被告:北京华宏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通州区梨园北街191号1层1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2101135481H。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3年9月28日出生,汉族,家庭住址:长沙市天心区,系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师事务所执业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男,汉族,四川省达州市人,现住:云南省普洱市江城哈尼族彝族自治县。 原告***与被告北京华宏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和被告私下达成和解”为由,请求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佐江琴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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