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督信工程试验检测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督信工程试验检测有限责任公司、四川成安渝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川2002执1196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督信工程试验检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阳光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四川成安渝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资阳市娇子大道**银杏苑**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四川督信工程试验检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四川成安渝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川2002民初5016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在指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尚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和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四川成安渝高速公路有限公司银行账户上的存款150万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或提取被执行人的合法收入150万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龙飞
审判员曾萍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五日
书记员*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