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督信工程试验检测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成安渝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四川督信工程试验检测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川20民终49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成安渝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资阳市娇子大道288号银杏苑2号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果,上海市锦天城(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锦天城(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四川督信工程试验检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西区)阳光街117号1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深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深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四川成安渝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四川督信工程试验检测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2018)川2002民初14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因二审出现新证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2018)川2002民初140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四川成安渝高速公路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614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詹治
审判员周群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龙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