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督信工程试验检测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督信工程试验检测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80民初3307号
原告:四川督信工程试验检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西区)阳光街117号1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39513060XP。
法定代表人:刘康,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德强,四川深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莉,四川深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7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
原告四川督信工程试验检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日立案。原告四川督信工程试验检测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四川督信工程试验检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傅德梅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李瀚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