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正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1025民初850号
原告:***,男,1974年10月6日出生,住正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侄子),男,1993年11月16日出生,住正宁县。
被告:河北路通监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和平路东段47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河北路通监理咨询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系处分自己权利的行为,其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2770元,减半收取计1385元,由***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