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冀0403执1409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33年5月12日生,住***。
被执行人河北路通监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和平路**。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上列双方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邯市民三终字第0039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6年7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河北路通监理咨询有限公司在规定时间内自动履行完毕,本院予以确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2016)冀0403执140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王 然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