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山西协力公路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西平舒煤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2017)晋0725民初195号民事判决书和(2017)晋0725民终2892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应归还申请执行人案款本金439761元、垫付案件受理费7897元及迟延履行债务利息。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经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2月4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销执行的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7)晋0725民初195号民事判决书和(2017)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晋0725民终289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