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闽民申258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1975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65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女,1977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福建新路达交通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住福建省南平市解放路15号。
法定代表人:***。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福建新路达交通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路达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闽03民终30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本案是关于***与***之间《监理项目内部承包协议》无效及无效合同的不当得利返还问题,是***诉求在上述合同无效的前提下,***收取的应返还不当得利问题,***与新路达公司签订的协议书系***现场实际投入费用的补偿协议,只字未提***收取的转让费60万元及交易费2万元,除20万元保证金外,这两份协议涉及的事项并无交叉或含盖。原判决采信***单方制作证据与辩解,推定“协议书”包含了《监理项目内部承包协议》中***全部应退返的不当得利错误。一、关于***承包后,工程监理现场实际投入费用问题,***提供的证据足以证实现场投入的人工与办公费用近150万元,原判决未认定错误。二、原判决以“明知监理合同系包干价的情况下承包监理项目的风险应当由其自行承担”认定***承担不该承担的一切风险显然错误。***承包时是按18个月工期测算的,人工费用按每月4万元计,人工费总计72万元,加上支付***的转让费60万元,总计成本132万元,利润空间为63万元。三、***完成了涉案工程一半多项目,与新路达公司协商现场投入补偿仅为中标价的64%,向***主张的也是要求退回其个人收取的62万元不当得利而已,与中标价无关,原判决以***向***、新路达公司主张的款项超过了整个合同中标价的认定错误。四、原判决认定“***和新路达公司的解释更符合订立协议书的原始目的,***与新路达公司已就涉案监理项目的全部纠纷(含***分包引发的纠纷)达成了一致处理意见”“从协议的内容、企业经营利润以及客观常理判断并无不当”,并认定***与新路达公司在达成协议补偿款145万元时已综合考虑***收取的815643元错误。***与新路达公司2016年12月16日签订的《协议书》明确约定145元补偿款不包含***收取的62元转让费、交易费。五、***作为***妻子,应当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原判决未支持***的本项请求是错误的。六、***与新路达公司互相串通制作证据、两审陈述相互矛盾、随意增删修改庭审笔录改变庭审时陈述与辩解,其举证与辩解不可信。
本院经审查认为,***与新路达公司达成的145万元补偿款协议,已一并解决了***收取的***转让费60万元及交易费2万元。本案的事实是:2014年7月9日,新路达公司中标涉案工程的监理业务,后新路达公司与***就涉案监理业务开展合作并现场开展监理事务。2014年10月11日,***与***签订《监理项目内部承包协议》,约定由***承包涉案工程的监理业务,***收取前期工作及转让款等费用共计815643元。2016年12月16日,***与新路达公司签订协议书,协议书约定:新路达公司按补给***145万元,2016年9月30日前在该项目发生的一切费用(人员工资、交通、房租、办公费用等)均由***承担。虽然《监理项目内部承包协议》是***与***签订的,但从案件事实可以看出,***与新路达公司有合作关系,理由有二:一是新路达公司将涉案工程的监理业务交由***实施;二是新路达公司就涉案工程的监理业务向***补偿145万元。以上表明***签订《监理项目内部承包协议》,新路达公司履行该协议,所以《监理项目内部承包协议》同时约束新路达公司和***。之后新路达公司与***已达成补偿145万元的协议,该协议已一并解决了***收取的***转让费60万元及交易费2万元。***再主张****还815643元没有根据。原判决认定事实依据充分。***不是讼争合同相对一方当事人,***没有举证证明***与其签订《监理项目内部承包协议》系用于夫妻双方共同经营、共同生活,或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因此讼争《监理项目内部承包协议》产生的债务不能由***承担。原判决驳回***对新路达公司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不影响本案的处理结果。
综上,***的再审事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王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