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公路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青海省班玛县交通运输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班玛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青2622民初10号
原告:***,居民身份证XXX,无固定职业,住四川省罗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执业证号15101200710462072,北京东卫(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执业证号15101201810026911,北京东卫(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青海省班玛县交通运输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632622MB1991539Y,住所地青海省班玛县。
法定代表人:当周才让,职务: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执业证号16301201010905563,北京市汉卓(西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重庆市渝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12876229817,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第三人:辽宁省抚顺市公路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400701551278M,住所地:辽宁省抚顺县。
法定代表人:颜范富,职务:执行董事、经理。
原告***与被告青海省班玛县交通运输局、第三人重庆市渝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辽宁省抚顺市公路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21年3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于2021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因客观原因需通过其他方式补强证据,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64018.00元,依法予以免交。
审判长翟同林
审判员*青琴
审判员姚占莲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班玛才昂仁增
书记员张志君